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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罪犯高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楼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执字第00023号罪犯高楼,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礼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楼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楼有期徒刑余刑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