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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柳如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如运,邳州启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965号申请执行人柳如运,个体户。被执行人邳州启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城镇农科站。法定代表人汤高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如运诉被执行人邳州启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邳州启峰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柳如运货款508000元,自2014年7月起,每月20���前给付3万元至付清止。如被告邳州启峰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另加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柳如运可就未得款项及违约金1万元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柳如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由原告柳如运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96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