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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延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延才。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龙山街。原告王延才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庭开庭前,原告王延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才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延才承担。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