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文任平,李舜尧与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任平,李舜尧,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任平,男。委托代理人文志兴,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舜尧,男,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兴发电器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国,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望元,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香,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洁清,女,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鸿菲,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林霞,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经常,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任平、李舜尧为与被上诉人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何某军与妻子彭洁清租住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六巷3号501房。2013年12月3日,何某军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房屋所有人为被告文任平。涉案热水器标注的商标为“miediea”,该商标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热水器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原告主张涉案热水器系被告李舜尧销售,提交了一张“华兴电器厨具批发商行”的销售单,上面写有“2012年12月6日,强排××,400元,保修半年”的字样,以及一张印有“华兴电器批发行,李舜尧总管”的名片。被告李舜尧承认销售过此种热水器,但辩称未销售过给原告。被告李舜尧虽申请追加热水器的生产厂家为被告,但却未向法院提交该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名称,也未向法院说明其销售的热水器的进货渠道。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热水器及其用电环境”进行鉴定,但原告以鉴定费用过高、无力承担以及房屋现场已被房东破坏为由未交鉴定费,致使鉴定程序终止。经询问,两被告亦不申请鉴定。何某军为农业户籍,但2011年7月26日在深圳办理了居住证。原告何望元为何某军的父亲;原告吴秋香为何某军的母亲,原告彭洁清为何某军的配偶,原告何鸿菲、何林霞为何某军的女儿。汉川市民政局、汉川市××××人民政府、汉川县××××村委会出具了原告何望元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热水器是否由被告李舜尧销售给受害人;二是民事责任的确定。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李舜尧为涉事热水器的销售商,提交了被告李舜尧的《销售单》为证,考虑到现实中小型商铺在销售产品时出具凭据不规范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李舜尧也承认曾销售过此种热水器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李舜尧为涉案热水器的销售商。关于争议焦点二,受害人在租住的房屋内用热水器洗浴时触电身亡,对于事故原因应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民事责任则应根据鉴定结论来确定。原告已申请对用电环境和热水器质量进行鉴定,但后又不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原告作为请求方不能证明两被告存在过错。但同时,两被告也未申请对用电环境和热水器质量进行鉴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洗浴时存在过错,也没有理由认为受害人会以非正常、非合理方式使用热水器导致其自身触电。在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分担。考虑到受害人死亡后遗留两个老人以及两个未成年人需要抚养,生活特别困难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文任平补偿原告100000元,被告李舜尧补偿原告5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文任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100000元;二、被告李舜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50000元;三、驳回原告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630元由,原告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负担,法院予以免交。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文任平、李舜尧不服原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文任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文任平不承担补偿责任;2、本案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一、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承担原则,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侵权案件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应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事件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现有证据基本能证明损害事实。何某军死亡以及死亡原因为使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死亡。但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在何某军死亡的事件中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与何某军的死亡到底有何因果关系,更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何某军死亡结果存在任何的主观过错。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侵权的行为以及主观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应判决上诉人承担任何责任。二、一审判决书中载明“对于事故原因应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民事责任应根据鉴定结论来确定,被上诉人已申请对用电环境和热水器质量进行鉴定,但后又不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事故原因本来是可以查明的,且被上诉人有义务通过鉴定查明事故原因,但其故意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事故原因不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只行使了起诉的权利,却拒不承担查明事实和举证的义务,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此种情况下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话,不仅有悖法律规定,而且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还有违道德常理。三、涉案热水器为何某军自己购买并安装,其商标既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热水器上也未标注生产厂家。现何某军在使用该假冒劣质热水器过程中触电身亡,一审判决却要求上诉人为何某军自身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上诉人李舜尧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李舜尧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3、本案二审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关于涉案热水器销售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从没有承认销售过涉案品牌热水器,上诉人曾在案发一年前卖过“cmiediea”品牌热水器,而一审查明涉案热水器是“miediea”品牌,两种热水器即使外观、形状、款式等相似,但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种是不同商标品牌的热水器。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是便笺纸,上诉人销售商品是用专用的收款收据,并注有保修一年的字样,上诉人从未用过被上诉人提供的便笺纸来销售商品,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卡片是案发后被上诉人去上诉人商店取得。一审法院仅凭来历不明的便笺纸及卡片就认定涉案热水器为上诉人销售严重错误。便笺纸上的字并非上诉人所写,亦非上诉人的妻子所写(上诉人的华兴电器店只有夫妻两人经营),上诉人亦从没用过同款的便笺纸。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适用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损失是错误的。既然涉案热水器不是上诉人销售给涉案死者,那么上诉人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关联,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上诉人销售的热水器与死者所用的热水器系不同品牌,上诉人销售专用的收款收据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便笺纸存在差异,本案死者死因与热水器没有任何关联,基于以上事实,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何望元、吴秋香、彭洁清、何鸿菲、何林霞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李舜尧是否有销售涉案热水器给死者何某军的问题,李舜尧于一审中明确承认有销售涉案热水器,仅否认未销售给死者何某军,被上诉人提供了热水器销售单据和李舜尧经营的华兴电器批发行名片,销售单据和名片上载明的商行地址、座机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均一致。以上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涉案热水器系李舜尧经营的商行销售给何某军。李舜尧关于与涉案热水器没有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舜尧销售没有商标注册、未标注生产厂家的电器,具有明显过错,其有关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文任平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安全使用有一定的维护义务。在文任平不能证明受害人何某军对其死亡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令文任平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据此,上诉人文任平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文任平、李舜尧的上诉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上诉人文任平承担2300元、由上诉人李舜尧承担10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  勇  忠审判员 袁  劲  秋审判员 彭  雪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嘉希(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