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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魏杰芳与四川省锦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杨国凡、成都市青羊金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105号原告魏杰芳,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陈青松,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阅源,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美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国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杰芳诉被告四川省锦世隆商贸有限公司、杨国凡、成都市青羊金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杰芳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熊正宽、陈茂菊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担保人陈茂菊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车位(档案保管号:)、担保人熊正宽、陈茂菊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担保人熊正宽、陈茂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予以查封;三、将担保人陈茂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的车位(档案保管号:)予以查封;四、将担保人熊正宽、陈茂菊所有的位于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