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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浙江博雷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宝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博雷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安阳宝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雷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尔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宝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蒋村镇张贾店村北。法定代表人蒋国龙,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博雷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宝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352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按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为依据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博雷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惠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