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闫巧花与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807号原告闫巧花,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洪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巧花诉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巧花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巧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巧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巧花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闫巧花。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 郝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