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减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武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中刑减字第01320号 罪犯武伟,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君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雁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武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六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红 审 判 员 刘延川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