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刑减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薛浪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减字第01400号罪犯薛浪浪,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榆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浪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书,认为罪犯薛浪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四个,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浪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