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文珍与李亚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珍,李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于文珍,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亚珍,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珍与被执行人李亚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李亚珍存款35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