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与张双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亭,张中亭,张新亭,张温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80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张双亭,男,生于1979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中亭,男,生于1970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新亭,男,生于1980年3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温亭,男,生于1970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双亭、张中亭、张新亭、张温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记录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