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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小平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匡兰林、尹四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平,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匡兰林,尹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平,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湘民被执行人:匡兰林,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尹四清,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资劳人仲案字(2013)第5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匡兰林、尹四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匡兰林、尹四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匡兰林、尹四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匡兰林、尹四清的银行存款919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匡兰林、尹四清价值91993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