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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岳风英与骆庆和、骆庆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岳风英,女,2015年1月2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潘东,平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骆庆和,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城。被告骆庆虎,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平罗恒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平罗县城。被告骆庆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城。被告骆庆花,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告骆庆玲,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告骆银花,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告骆春华,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大地水泥厂职工,住平罗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风英与被告骆庆和、骆庆虎、骆庆华、骆庆花、骆庆玲、骆银花、骆春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风英于2015年1月24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纪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浦化熠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