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争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29号被执行人陈争。根据本院(2013)秦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陈争没收财产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争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陈争的没收财产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