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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诚与怀化华美整形美容医院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诚,怀化华美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杨诚。被执行人怀化华美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中路722号。法定代表人胡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诚与怀化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鹤劳人仲字(2015)第4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因未发现怀化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诚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鹤劳人仲字(2015)第41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