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鑫苑物业与宁翔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苑路18号。被告宁翔,女,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翔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