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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殷奎生与张苏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奎生,张苏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殷奎生。委托代理人李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苏南。申请执行人殷奎生与被执行人张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约定:张苏南一次性给付殷奎生229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76333元及对应利息,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76333元及对应利息,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763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张苏南不能按时给付上述款项,则殷奎生可就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案件受理费2368元,被告张苏南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张苏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奎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苏南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苏南及其妻子钱淑英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无车辆,其所有的农村房屋无法处置,本院已对其农村房屋进行了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苏南在外地打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41368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范 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