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刑假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蔡万年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假字第00006号罪犯蔡万年,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西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万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00六年十月三日至二0一七年一月二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蔡万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八个。本院认为:该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万年不予假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