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谭万与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万,刘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谭万,男。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男。本院在审理谭万与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万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