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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谭万与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万,刘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谭万,男。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男。本院在审理谭万与刘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万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