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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刑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申万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申万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三刑执字第00906号罪犯李申万,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申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罪犯李申万曾减刑二次共三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李申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李申万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申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0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申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申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惠欣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董晓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