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汶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房体玉与王树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体玉,王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汶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房体玉,男,汉族,1967年出生,居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树松,男,汉族,1966年出生,居民,现住汶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体玉与被执行人王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树松经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依法应当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房体玉与被执行人王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隋泉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