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莫巍巍与广西区总工会桂林职工之家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巍巍,广西区总工会桂林职工之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14��申请执行人:莫巍巍被执行人:广西区总工会桂林职工之家本院在执行莫巍巍申请执行广西区总工会桂林职工之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桂林工人疗养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象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