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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曹保华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曹保华。被执行人李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保华与被执行人李猛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台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台执字第6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