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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欧阳某某,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