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欧阳某某,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