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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董世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450号。法定代表人邹万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乐陵市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乐证经字第103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城市资产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万元、占用费(利息)19996731元,共计117996731元及2014年12月24日以后的相应占用费(利息)。但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宋国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乐陵市源生态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国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乐陵市源生态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包括土地(原朱集村砖瓦厂标定的集体工业用地:乐土集用(2000)字第011号、乐土集用(2000)字第012号、乐土集用(2000)字第015号、乐土集用(2000)字第032号及无土地证号土地一宗)共计161805.**平方米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共计3357.20平方米,围墙、硬化路面、鱼塘等构筑物34项及种植物32项(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准办理买卖、过户、变更或抵押手续,不准在该不动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