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与李晓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031号原告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312国道山北大桥堍(红星段)。法定代表人蔡仲康,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小兵、吴怡辰,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东。原告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至4月间,李晓东利用担任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7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从事营利活动。2014年2月25日,法院以李晓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晓东的犯罪行为损害了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晓东赔偿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7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自2005年3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70万元赔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晓东承担。本院认为: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李晓东赔偿的70万元,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责令李晓东退赔。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救济,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无锡贝嘉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