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法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攀峰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有限公司、乔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攀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有限公司,乔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攀峰,男,191969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国珍,男,1965年9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攀峰依据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031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有限公司、乔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攀峰基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有限公司、乔国珍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03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03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有限公司、乔国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杨开江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