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与孙兴秋、张如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孙兴秋,张如栓,孙甲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住所地: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光明路018号。负责人:周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国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职工。被告:孙兴秋,农民。被告:张如栓,农民。被告:孙甲涛,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诉被告孙兴秋、张如栓、孙甲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查明,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臧 华审 判 员 马鹏飞人民陪审员 姜海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