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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与孙兴秋、张如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孙兴秋,张如栓,孙甲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住所地: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光明路018号。负责人:周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国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职工。被告:孙兴秋,农民。被告:张如栓,农民。被告:孙甲涛,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诉被告孙兴秋、张如栓、孙甲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查明,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臧 华审 判 员  马鹏飞人民陪审员  姜海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