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翁应香与原审被告吉林省昊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旭东、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之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监字第13号原审原告翁应香与原审被告吉林省昊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旭东、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之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