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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洪军。被告汪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军、被告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2年双方到资中县孟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汪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汪某丙;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小的女由其抚养;其手受伤要求原告赔偿。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2年双方到资中县孟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汪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汪某丙;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2013年1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村委会证明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尊重原、被告意愿,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庭审中双方协商未成年女汪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放弃应得的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本院尊重原、被告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二、婚生次女汪小云(2006年3月20日生),由被告汪某甲抚养,原告张某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被告汪某甲抚养汪小云抚养费300元,至汪小云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