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05民初1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2184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陶仁新,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竹林村3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4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陶仁新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欠款本金11985.10元、利息11985.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总计24012.55元。其余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即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2、陶仁新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陶仁新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 时间 2015年1月24日 信用卡卡号 6222 XXXX XXXX 7169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单项增值服务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单项增值服务费收费类别为用卡无忧、信用保障,用卡无忧的收费标准为服务费4元/户/月,按每三个月12元/户扣收,信用保障的收费标准为服务费3元/户/月,按每三个月9元/户扣收。陶仁新产生用卡无忧费用24元,信用保障费用18元,共计42元。 欠款情况 截至2019年1月11日尚欠本金11985.10元、利息(包括复利)11985.45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 判 主 文 陶仁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月11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1985.10元、利息(包括复利)11985.45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共计24012.55元,并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上述利息(包括复利)、单项增值服务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陶仁新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与 判决时间 审判员 慕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嘉晨 书记员 彭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