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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士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军,薛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0873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军,农民。被执行人薛良波,农民。申请执行人郭士军诉被执行人薛良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邳官民调初字第01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薛良波给付原告郭士军保证款本息35400元,于2011年9月20日之前付1万元,余款25400元于2012年1月20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薛良波则另支付违约金6000元,原告郭士军可将剩余款项及违约金6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郭士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郭士军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087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