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一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马铁光与湘潭鸿桥商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铁光;湘潭鸿桥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1691号原告马铁光。委托代理人尹长云,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鸿桥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铁光诉被告湘潭鸿桥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桥商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肖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铁光的委托代理人尹长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桥商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霖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铁光诉称: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鸿桥商业公司聘请原告马铁光为其公司进行电脑、电话、网络的维护工作,并由原告提供相关维护设备。在此期间,原告马铁光为了维护被告鸿桥商业公司电脑、电话、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备设备37件(批),价值15062元;其维护劳务报酬共计5546元。原告一直找被告鸿桥商业公司索要设备货款和劳动报酬,被告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均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由被告鸿桥商业公司支付原告马铁光劳务报酬款人民币5546元;2、由被告鸿桥商业公司返还原告马铁光提供的所有设备。被告鸿桥商业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鸿桥商业公司聘请原告马铁光为其公司进行电脑、电话、网络的维护工作,并由原告提供相关维护设备。在此期间,原告马铁光为了维护被告鸿桥商业公司电脑、电话、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备设备37件(1、2012年11月28日,组装办公电脑,三套×2100元/套=6300元;2、2进8出电话交换机一台价值180元;3、松下F862N一台价值500元;4、2013年1月14日,七彩虹G630、2048一台价值500元;5、组装机一套价值2200元;6、2013年1月17日,16GU盘一只价值100元;7、2013年1月28日,500G硬盘一个价值500元;8、2013年1月29日,打印机色带四只,5元/只,计价20元;9、2013年2月4日,160000RH色带五只,5元/只,计价25元;10、2013年2月13日,新盟鼠键套装一套,价值30元;11、2013年2月20日,粉红A4一只价值20元;12、2013年2月21日,WD1T移动硬盘一个价值555元;13、2013年3月1日160000RH色带五只,5元/只,计价25元;14、2013年3月5日,HP113688A一只,价值200元;15、TP151M无线路由一个,价值100元;16、2013年3月11日,WD500G硬盘一个,价值410元;17、2013年3月14日,长城电源一个,价值150元;18、打印线一个,价值10元;19、2013年3月24日,TP300M无线路由一个,价值120元;20、2013年3月29日,新盟鼠键套装一套,价值30元;21、鼠标垫子一个计5元;22、2013年4月3日,HP1525兰色硒鼓一个,价值200元;23、2013年4月16日,HP1005打印机一台,价值1280元;24、8D金士顿U盘一个,价值50元;25、2013年4月15日,12A硒鼓一个,价值160元;26、2013年4月25日,TP150M路由一个,价值80元;27、网线二条,2元/条,计4元;28、2013年5月7日,USB键盘一只,价值28元;29、2013年5月10日,19寸LED一台,价值560元;30、2013年8月14日,USB鼠标一只,价值20元;31、2013年8月23日,千兆交换机24口一台,价值500元;32、2013年9月5日,电话机一台,价值30元;33、2013年9月17日,键鼠套装一个,价值30元;34、2013年10月7日,键盘K4一个,价值30元;35、2013年12月9日,C88A鼓一个,价值160元;36、粉红色A4纸一包,价值20元;37、2013年12月27日,6350色带架一个,价值30元),总价值15062元,劳务工资共计5546元。该设备及工资清单均有鸿桥商业公司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原告与被告鸿桥商业公司协商设备货款和劳务工资未果。原告马铁光遂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由被告鸿桥商业公司支付原告马铁光劳务报酬款人民币5546元;2、由被告鸿桥商业公司返还原告马铁光提供的所有设备。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原告马铁光的陈述。二、原告马铁光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谈话笔录,拟证明原告在湘潭鸿桥商业公司工作及欠原告劳务工资的事实;3、办公设备维护及工资清单,拟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价值15062元、工资5546元的事实;4、收款收据单据,拟证明被告方已签收的收据。以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鸿桥商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没有到庭举证、质证,视为被告鸿桥商业公司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一、原告马铁光为被告鸿桥商业公司进行电脑、电话、网络的维护,被告欠付原告马铁光劳务工资5546元,应当予以支付;二、原告要求被告鸿桥商业公司返还原告马铁光提供的所有设备,因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所提供的设备的货款,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湘潭鸿桥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马铁光劳务工资5546元;由被告湘潭鸿桥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组装办公电脑三套、2进8出电话交换机一台、松下F862N一台、七彩虹G630、2048一台、组装机一套、16GU盘一只、500G硬盘一个、打印机色带四只、160000RH色带五只、新盟鼠键套装一套、粉红A4一只、WD1T移动硬盘一个、160000RH色带五只、HP113688A一只、TP151M无线路由一个、WD500G硬盘一个、长城电源一个、打印线一个、TP300M无线路由一个、新盟鼠键套装一套、鼠标垫子一个、HP1525兰色硒鼓一个、HP1005打印机一台、8D金士顿U盘一个、12A硒鼓一个、TP150M路由一个、网线二条、USB键盘一只、19寸LED一台、USB鼠标一只、千兆交换机24口一台、电话机一台、键鼠套装一个、键盘K4一个、C88A鼓一个、粉红色A4纸一包、6350色带架一个给原告马铁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由被告湘潭鸿桥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蓉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