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丽雯与陈约翰、顾雅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雯,陈约翰,顾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04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雯,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陈约翰,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顾雅芬,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标的:在涤除本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登记后将房屋产权户名过���至申请人刘丽雯名下申请执行人刘丽雯以被执行人陈约翰、顾雅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约翰在涤除本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登记后将房屋产权户名过户至申请人刘丽雯名下,并要求被执行人陈约翰、顾雅芬赔偿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约翰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存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220,000元的第一顺位抵押以及徐轶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第二顺位抵押,故上述房屋无法过户至申请人刘丽雯名下。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约翰名下存在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均无法涤除本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登记。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执字第4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乔宇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缪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