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新顺诉张宝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顺,李邦山,张宝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杨新顺,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执行人李邦山,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宝星,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顺、李邦山与被执行人张宝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