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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委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委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宇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静。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夏民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夏民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千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