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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慎重,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