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慎重,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