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若与被执行人财保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莫若,女,2006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洗车河镇九年制学校学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法定代理人莫为凤,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法定代理人王镇金,女,1982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现住龙山县洗车河镇沙坪村*组,系原告莫若之母,身份号码:4331271982********。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119号。法定代理人彭承双,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蛟,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财保公司职工,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中国财保龙山支公司宿舍。申请执行人莫若与被执行人财保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财保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莫若于2014年11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莫若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保公司不愿按通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给财保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财保公司向莫若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被执行人财保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通过本院给执行申请人莫若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10000元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莫若申请执行的(2015)龙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