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优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优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王宏侠,张秧云,罗雪峰,蒋彩平,张立森,徐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沈利义。被执行人:慈溪市优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侠。被执行人: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雪峰。被执行人:王宏侠。被执行人:张秧云。被执行人:罗雪峰。被执行人:蒋彩平,农民。被执行人:张立森,农民。被执行人:徐建波,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604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优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王宏侠、张秧云、罗雪峰、蒋彩平、张立森、徐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943524.9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0030元、执行费3183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