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胡细团、胡又顺与荣阳辉、胡胜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细团,胡又顺,荣阳辉,胡胜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细团,居民。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又顺,居民。两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四友,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阳辉,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胜荣,居民。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谭子尧,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胡细团、胡又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32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和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强 斌审判员 胡 中 岳审判员 李思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芝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