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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减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高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中刑减字第01313号 罪犯高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靖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高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六个,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红 审 判 员  刘延川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