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兴碧与曹登强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碧。被执行人曹登强。王兴碧与曹登强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曹登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碧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兴碧放弃其实体权利,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