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景谷县芒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章义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义,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陈章义,男。被执行人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芒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战从,系该公司总经理。景谷县芒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章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景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章义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谷县芒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章义经济补偿金8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章义所申请执行的标的80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