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浩呈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浩呈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59号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被告北京金浩呈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艳忠,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浩呈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盛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北京金浩呈祥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阳坊支行账号为06×××47的存款560000元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金浩呈祥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阳坊支行账号为06×××47的存款56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启斌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