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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薛袁与王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袁,王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31号原告:薛袁,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洋,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袁诉被告王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袁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薛袁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袁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