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叶平与袁怀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叶平,袁怀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李叶平,女,汉族,1976年9月8日生,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林,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怀玉,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锋,袁怀玉之侄子。李叶平与袁怀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英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叶平、被告袁怀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叶平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双方屡有矛盾。2014年8月8日,被告袁怀玉拔掉原告的下水管道并堵上水泥浆,原告去找被告理论时与被告发生撕抓,被告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咬伤原告右手大拇指。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920.00元、误工费1085.00元、护理费2400.00元、营养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交通费3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被告袁怀玉辩称,原、被告发生纠纷是因原告向被告菜地排放污水引起的,且原告上门动手伤人在先,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病大养,其损失系捏造,被告不予承担超出部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叶平于2008年迁至高坪村四组居住,与被告为近邻。因原告排水管道排水至被告菜地旁边的水沟,被告认为原告排放的污水影响了蔬菜生长,与原告屡次发生矛盾。2014年8月8日,被告袁怀玉之夫刘祥宏向原告下水管道断裂处塞进了水泥浆。原告发现后,去找被告夫妇理论,与被告发生撕抓,被告抓住原告的头发,将原告按在地上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咬伤原告右手大拇指。原告受伤后在旬阳县双河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8天,伤情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右手大拇指咬伤;3、颈椎病,支付医疗费1902.76元。2014年9月3日,旬阳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对袁怀玉处以行政罚款500.00元。另查明:原告因治疗、诉讼支出交通费100.00元、打印费52.00元。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袁怀玉处罚决定书和公安机关调查袁XX、刘XX、李XX、樊XX、叶XX笔录证实原、被告发生撕抓的事实。2、双河中心卫生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实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3、医疗费票据1902.76元、交通费票据100.00元、打印费52.00元证实原告损失情况。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丈夫樊XX工资表以主张护理费,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侵犯原告的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打印费,本院结合相关票据及案情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即医疗费1920.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30.00元/天×8天)、打印费52.00元。原告诉请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本院结合原告伤情、治疗情况及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予以合理支持,即误工费1070.72元(133.84元/天×8天)、护理费1070.72元(133.84元/天×8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但无相关医嘱,根据受伤程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过错,无相关证据支持,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怀玉赔偿原告李叶平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453.4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袁怀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英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