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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减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周朋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中刑减字第01379号 罪犯周朋涛,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朋涛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周朋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九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朋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红 审 判 员  刘延川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