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克红与被上诉人马树海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克红;马树海;徐守珍;马东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红,男,1975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尤学秀,系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海,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守珍,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均厚,罗山县司法局宝城街道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东萍,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上诉人张克红与被上诉人马树海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克红的委托代理人尤学秀,被上诉人马树海、徐守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均厚,被上诉人马东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简立存审判员 吴孔玉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