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卢某与XX市肉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XX市肉联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卢某,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东中郝庄村建设街33号。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市肉联厂。法定代表人王乱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XX市肉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