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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普桂兰申请执行王国庆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桂兰,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普桂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王国庆,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普桂兰申请执行王国庆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禄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王国庆应支付申请人2524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经本院执行工作,王国庆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对申请人予以5000元司法救助,现尚余15240元未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执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涉诉特困临时救助金进行救助。案件终结后,禄丰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保留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追偿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回的款项纳入禄丰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循环使用。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波 更多数据: